“脑死亡”一提出,就引起了上至医疗专业人士,下至普通老百姓的强烈关注,毕竟这是不同于常人观念中的自然或者疾病死亡的概念,我们且来看看卫生部是如何定义的。
在中国器官移植领域最大国际合作项目启动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就曾明确表示出中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更多的标准应该与国际接轨。
黄洁夫指出,脑死亡作为一种更科学的诊断标准,目前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所承认,已有14个国家为此立法。1986年以来,我国的医学专家就在为脑死亡诊断标准以及立法多方呼吁。中国卫生部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已六易其稿,但仍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那么,实施脑死亡究竟有何意义,实施脑死亡的障碍又在哪里?
司法界的难题
首先,脑死亡立法是对几千年死亡观念的突破,同时判断脑死亡是人命关天的事。中国有关专家在讨论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中,十分强调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国际脑死亡研究最新成就,使诊断标准做到科学性强、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
由于脑死亡立法对中国司法界是个新课题,又有传统、宗教等影响,中国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会有个过程。因此,黄洁夫强调: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概念可以同时并存,群众选择死亡界定可以择其一或两种标准,允许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同时,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几方面的准备:确定脑死亡诊断标准、检查技术规范以及管理程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