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共同制订了《处置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方案》,将11种行为定性为“医闹”。对以“扰医”谋生的人员,特别是“扰医”事件的组织者,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扰医”事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要提前介入,监控重点人员。
云南省规定的11种“医闹”行为有:高价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医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抢夺、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患者财物;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托”违法活动,欺骗患者;涉及社会黑势力,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云南省明确,医患双方可选择协调处理矛盾,但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双方协商应自愿、依法、实事求是。二是要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协商。三是参与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3人,并有代表本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明。四是双方协商应当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