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仙游县工商局发出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未售出的侵犯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潘婷、飘柔、海飞丝洗发水、舒肤佳香皂计1033瓶(袋、块),并依法处以罚款6550元。当日,工商人员对其送达了处罚书。
8月20日,该局接到线人举报,举报人称在鲤城街道龙仙路有人销售标称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洗涤用品,涉嫌销售侵犯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涤用品,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所举报的某百货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现场情况如下:
张某经营面积35平方米,里面整齐排列各种日用品、副食品等。
张某销售涉嫌侵犯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洗涤用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在现场提取了视听资料等证据。
8月28日,对涉案物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ml海飞丝洗发液480袋,400ml海飞丝洗发液16瓶,200ml海飞丝洗发液35瓶,200ml潘婷洗发液50瓶,400ml潘婷洗发液10瓶,200ml飘柔精华洗发液45瓶,400ml飘柔精华洗发液27瓶,200ml飘柔日常洗发液105瓶,125g舒肤佳香皂265块)进行扣留。
经送检后,该局收到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鉴定结论显示该百货经营部销售的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洗涤用品是属于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据悉,张某于8月从上家店主手中盘下标称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洗涤用品,用于店内销售。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张某未能提供关于标称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洗涤用品的相关手续。
至案发止,张某购回的假冒系列洗涤用品尚未售出,案值6547.5元。
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该局遂依法作出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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